首页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以下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通过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信息咨询以及其他数字化电子调查等途径…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人在对贷款申请做出最终审批前,贷款经办人员应当至少直接与借款人面谈一次,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和贷款用途等情况。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同时签订担保合同或条款。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当遵循客观、审慎原则,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或价值认定,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孰低者为准。 第二十条 借款人购买存在未结清贷款相应房产的,贷款人可为带押过户提供贷款服务,实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尾款结算有效衔接。 第二十一条 本章关于贷款审查与风险评价、审批与发放、协议签署、抵质押登记等未尽事宜,应当按照《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现房的,贷款人应当在销售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该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强化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的管理、监测与评价,明确合作机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对合作机构在业务合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