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购买现房的,贷款人应当在销售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该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
借款人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竣工备案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借款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人应当在落实担保(含必要的阶段性担保)后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当通过受托支付方式支付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不动产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