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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强化个人住房贷款合作机构的管理、监测与评价,明确合作机构资质条件,建立名单制管理制度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审查更新,对合作机构在业务合作中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终止合作、追偿损失等措施。贷款人不得与非法贷款中介合作。

个人住房贷款涉及合作机构的,授信审批、合同签订以及贷款调查中涉及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收入水平、债务情况及外部评估机构准入等风险控制核心事项应当由贷款人独立有效开展。贷款人将特定事项委托合作机构代为办理的,应当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不得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并确保相关风险可控。

前款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交易中介机构、评估机构、担保公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