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核发、换发、注销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