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五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五条 终止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应当向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注销执照。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