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以前向核发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