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本办法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