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