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