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