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