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200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