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四章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投诉发现涉嫌假冒专利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执… 第二十九条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第三十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经调查,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