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应当予以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假冒专利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的,免予处罚; 假冒专利行为不成立的,依法撤销案件;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