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第七条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