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标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