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第六条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200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