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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 第五条 提出调解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调解案件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解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立案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受理的调解申请进行立案登记,包括但不限于立案编号、所涉专利信息、申请人信息、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信息、申请调解的主要事项、随案证据材料等。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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