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 第四条 第二章 案件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就实施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专利开放许可生效时间、专利许可期限等内容发生的纠纷,并自愿接受调解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调解申请,并将调解申请书当面提交或者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