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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已经生效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和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以及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1号发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和2005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7号发布…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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