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不是被给予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