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四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四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