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决定的文号。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机构的盖章。
附加文件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