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