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终止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请求书副本送交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