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附加文件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