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时,强制许可自动终止。

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报、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