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