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终止强制许可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请求人不是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的;

未写明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明显不具备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