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