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附加文件清单;

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