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 第十八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