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