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所涉及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明确或者尚未公告;

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明显不具备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