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