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九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