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理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