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