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