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其他登记 第一节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 第三节 预告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第八十六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十八条 抵押不动产,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第四节 查封登记 第九十条 人民法院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