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

债权消灭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