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依法继承的材料; 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