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节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第四十三条 申请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