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节 第四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 第二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一条 农民集体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