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不动产灭失的;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不动产灭失的;
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