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