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被引用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A.2.5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