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