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8.7

9.8.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第(九)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相关情形已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控有效运行,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直至披露下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按照本节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

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表明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已消除,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显示当年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