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8.6
9.8.6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相关情形已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并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形已完全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违规担保情形已完全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形已完全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违规担保情形已完全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