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8.3

9.8.3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可能出现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的同时提示存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同时进行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本所在收到公司报告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东大会如未及时审议通过有效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导致公司直至当年6月30日仍触及第9.8.1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同时进行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本所在收到公司报告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的结果情况,及时评估是否存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并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