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8.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8.2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8.2 上市公司出现第9.8.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同时进行公告并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事实发生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本所在收到公司报告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目录 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