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4.10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4.10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4.10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4.1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符合下列对应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 因第9.4.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 因第9.4.1条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相关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且不存在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三) 因第9.4.1条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超过半数董事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 因第9.4.1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备健全的治理结构,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和内控制度无重大缺陷; (五) 因第9.4.1条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公司完成改正,且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 (六) 因第9.4.1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七) 因第9.4.1条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解决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问题,股本总额、股权分布重新具备上市条件; (八) 因第9.4.1条第(八)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公司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本所可以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认定。上市委员会审议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相应决定的期限。 9.4.9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