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4.3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2024年) 9.4.3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9.4.3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一)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二)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四) 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 (五) 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 (六) 首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 连续10个交易日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按照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七)项规定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后,应当至少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者公司股票被本… 目录 (一)